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881号
申请人: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袁家桥马巷头。
法定代表人:孙燕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306G室。
法定代表人:鲍国伟。
申请人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8070.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8070.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