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2239号
原告:江苏同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50502536J,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二路**(双子楼****)。
法定代表人:赵黎东,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淼,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苹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58606518,住所地南京市建,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南京金融城**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宸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雅,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同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苹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同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同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404元减半收取4702元,保全费3370元,反诉费310元,合计8382元(原、被告达成和解,约定各承担一半,即原告负担4191元,被告负担4191元,鉴于原、被告已分别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及保全费,故被告直接支付原告3881元,已履行完毕)。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史佳丽
书 记 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