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徐洪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
法定代表人:郑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南京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根据另案申请执行人嘉兴卓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花山路21号1幢、2幢(产权证号00XX91、00XX92)不动产,且利害关系人郑可兰、吴少春对被执行人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花山路21号1幢不动产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后利害关系人郑可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20)苏0118民初1582号,待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再处置。本案已对被执行人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花山路21号3幢、5幢不动产进行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南京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法院采取处置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待拍卖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祁武林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