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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联搏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武进嘉泽镇江南花都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31747A。
法定代表人:盛汝信,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联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0003630Q。
法定代表人:惠志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联搏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185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一、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认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中所述“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的陈述有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关第三级案由实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未能正确引用法条的真实内容,并因此导致本案管辖原则适用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二者系并列独立而非相互包含的关系,一审法院所依据的《民诉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未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适用不动产管辖原则,故一审法院对法条的理解有误。其次,《民诉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实质上是欠付工程款纠纷,并不涉及整体施工项目的权利归属等争议,亦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范围之内。再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归于合同纠纷项下,应适用合同纠纷约定管辖之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解释》第29条、第30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双方在《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三条第6款中约定“若在履行过程中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为《民诉解释》第29条所指的协议管辖条款,应遵循《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予以直接适用,由合同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后,由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江苏省省内,本案由武进区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中关于民事诉讼管辖一般性原则之规定,同时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综上,本案并非专属管辖案件,适用一般管辖确定原则及合同约定管辖原则,均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撤销钟山区人民法院所作(2021)黔0201民初185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感。
江苏联搏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类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为无效。一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芳
审 判 员  朱会峰
审 判 员  何与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金丽
书 记 员  王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