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601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迁、封启发。
被告:江苏联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88号楼615室。
法定代表人:惠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孙磊。
原告***与被告江苏联搏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孙承才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