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02执1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良清,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董小斌,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三灶镇工业园区999号A区(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51412663T
申请执行人陈良清与被执行人董小斌、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2月7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小斌、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良清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小斌、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87.5元,并承担受理费14700元、执行费1359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小斌、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二、被执行人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宣城第十二中学处的到期债权1066896元,本院已予强制提取,扣除执行费13597元后,余款105329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良清,尚有78385.5元未执行到位;
三、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小斌名下有公积金、商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2018年7月2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董小斌、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