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保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执16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祖海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牧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中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毕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保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2、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中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浙江中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开户网点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开户账号为20×××32的基本存款账户,2019年10月17日,本院委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该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中
审判员  陈二洪
审判员  阎 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