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恒浩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吴泽红重庆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恒浩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龙井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WRK04J。
法定代表人:黄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泽红,男,汉族,1963年0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
原审被告: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南山中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365601747。
法定代表人:谢家田,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恒浩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泽红、原审被告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恒浩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恒浩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继伟
审 判 员 黄文革
审 判 员 刘红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明莉
书 记 员 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