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谢家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远春,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谢家田,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南山中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365601747。
法定代表人:谢家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谢家田、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永端,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家田、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靖,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谢家田、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建
书 记 员 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