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1037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市南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建筑工,住福建省南安市,*苏省现住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新华七村59-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创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22号天安国际大厦18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南京创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当涂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军,*苏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尤美貌,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创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尤美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