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福社、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13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1年8月14日生,住无锡市。
被执行人:秦福社,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新惠路37号209-9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0752740300J。
法定代表人:秦福社,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秦福社、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614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秦福社、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503600元及利息了结本案纠纷。秦福社、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支付***律师费8万元。如秦福社、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有权就503600元及利息的未履行部分申请全额执行。案件受理费12972元,由秦福社、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
因被执行人秦福社、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03-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61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期间自撤销执行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应在申请执行期间内。
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蔡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