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3民初12795号
申请人: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新惠路37号20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2740300J)
法定代表人:秦福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逸涵,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润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杨家村西塘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Y74P3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余田福,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润材钢结构有限公司、余田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润材钢结构有限公司、余田福、***价值16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润材钢结构有限公司、余田福、***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龙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