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尚都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鑫海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民终3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必仲,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斌斌,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南城街道九岭社区九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标,上海大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迪,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斌斌,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都公司)、江苏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超公司)、原审被告***海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民初28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尚都公司、亚龙公司向本院共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尚都公司支付永超公司尚都新天地11#楼工程款321702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永超公司要求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改判优先受偿权的标的范围;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亚龙公司支付永超公司尚都新天地12#-15#楼及1#楼地下室工程款3633243.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鑫海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改判优先受偿权的标的范围;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永超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14#、15#及1#楼地下室工程实际履行合同为备案合同。涉案工程并非强制招投标工程,不存在“黑白合同”之说,应从签订时间来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本案中非备案合同签订时间是2017年3月9日,早于备案合同的签订时间2017年4月9日,故备案合同成立时间在后,备案合同对非备案合同的相关条款作出了相应的变更,尤其是违约责任的约定还得到被上诉人当庭认可。但需要说明的是,备案合同是一个整体,被上诉人称仅同意备案合同对违约责任的变更、其余条款仍执行非备案合同在逻辑上不能成立。且通过与11#、12#、13#楼的对比,可以推出各方实际履行的是备案合同。11#、12#、13#的备案主体是华某公司,实际履行的是永超公司,且是备案合同在前,非备案合同在后,而14#、15#合同的备案主体本身就是亚龙公司,没有必要再订立备案合同。
第二,11#楼工程质保金未到付款节点。上诉人提供的就被上诉人未完成及未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多次向被上诉人发确认单等函件,足以证明11#楼工程在2018年7月19日尚未完工,应以其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竣工日期即2019年1月11日作为完工时间,且被上诉人未提供申请进度款的任何证据,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不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来认定竣工时间明显有误。
第三,部分工程款计取依据不足。(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1912266.63元不应计取。双方合同中约定的3.1%只是计取标准,是否应当计取应当以规范为准,而相关规范规定该费用的计取应当提供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依据,本案中尚未核定,不应计取;(二)永超公司自行采购的、未经上诉人确认的材料设备款3513145.63元不应结算。双方合同约定,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提前申报品牌、价格、型号,并经发包人同意后采购,如实际确需更换品牌,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可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同意更换品牌,该部分费用不应计取;(三)未施工、不能证明已经施工的工程不应计取工程款。一审法院将未施工工程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其中涉及的边坡支护工程164709.73元、填充墙面刷界面剂155675.14元、天棚刷界面剂95376.24元、地下室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层59576.72元,不应支付给被上诉人;(四)合同中已经约定应支付华某公司管理费1%,该费用应予扣除。
第四,上诉人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首先,判断上诉人是否逾期支付工程款,不能仅以工程节点为依据,还需要永超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申请付款的报表,在此基础上加上工程师审核的周期7天、发包人付款的周期14天才能准确判断上诉人是否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其次,即使上诉人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因一笔进度款存在分次支付的情形,应当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结算。再次,本案是因被上诉人未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设备认质认价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图纸范围内未完成内容确认单等重要事项而未审计完成,逾期审计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司法鉴定费。
第五,亚龙公司不应对尚都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尚都公司作为发包人,是支付工程款的唯一主体,亚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一审判令合同主体之外的亚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鑫海湾公司虽为一人公司股东,但亚龙公司每年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可以证实鑫海湾公司与亚龙公司的财产独立,鑫海湾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上诉人永超公司答辩称:第一、案涉14#、15#及1#地下室工程实际履行的合同为非备案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应以非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首先,案涉工程三份非备案合同使用版本、内容等相同,在内容格式、文件组成、权利义务约定、工程款支付、合同价款的结算等内容方面均基本一致,而上诉人举证的备案合同与其他合同内容完全不同,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应当认定实际履行的为非备案合同。其次,从实际履行情况看,上诉人工程形象进度款的支付、工程施工中出具的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往来均是适用非备案合同。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关于未递交材料结算资料、工程质保金的返还、工程款的支付、工程审计等抗辩均是基于非备案合同相应条款。且从备案合同本身来看,如备案合同载明安全文明施工费为88万元,实际施工中上诉人并非参照该条款履行。再次,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市工程博瑞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意欲证明其主张,但该审核报告的审核依据即是双方签订的非备案合同。上诉人的该种举证已经构成对其不利的事实的自认。
第二,11#楼工程质量保修金已符合3%返还条件。1、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举证了经发包人确认的2018年4月10日完工证明、2018年3月29日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2018年7月19日交接单等,能够证明11#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最迟于2018年7月19日。结合被上诉人申请支付11#楼进度款以及上诉人的付款时间也可以予以印证,一审法院将2018年7月19日作为竣工时间正确。与之对应,一审法院认定至2020年7月19日符合合同约定的两年返还3%的质量保修金比例,即387095.66元(11#楼工程造价的12903188.64元*3%)并无不当。
第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欠付案涉工程款数额准确。
(一)上诉人应支付案涉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即不可减免、降低。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以及约定具体的计费标准,且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亦支付过部分安全文明措施费,上诉人在一审中举证的博瑞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亦载明应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故该部分费用应支付给被上诉人。
(二)上诉人主张扣除管理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不具备主张管理费的主体条件,合同未约定由上诉人代扣,亦无证据证明该费用上诉人已经实际支付给华某公司。
(三)上诉人主张扣除部分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关于材料款问题。案涉全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上诉人在一审中未能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价格以及具体标准,亦未证明被上诉人施工的材料不符合上诉人的要求。2、关于上诉人认为未施工、不能证明已施工的部分,案涉设计图以及竣工图均包含了上述内容,特别是竣工图载明含有上述施工内容,竣工图系指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及范围,本案中应认定被上诉人就上述施工内容、项目、范围均已经全部完成。且案涉工程已经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上诉人,应视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被上诉人的合同施工内容均已经完成。上诉人申请进行破坏性试验系在法院确定的现场勘验之后且在补充鉴定终结后提出,已经超过了申请的期限,法院不应准允。
第四、上诉人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案涉工程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而上诉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且恶意拖延结算,其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责任主体适当。案涉工程11#楼合同签订的发包人为尚都公司,而工程的实际履行系尚都公司及亚龙公司共同行为,从工程的来往函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设单位,应认定尚都公司及亚龙公司为共同发包人,故亚龙公司应对案涉工程11#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亚龙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鑫海湾公司系其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亚龙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亚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永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尚都公司、亚龙公司连带支付永超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以及对永超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暂共计4900万元;2.判令徐磊在欠缴的出资1260万元范围内对尚都公司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鑫海湾公司对亚龙公司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徐晓庆在欠缴的100万元范围内对亚龙公司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王必仲在欠缴的900万元范围内对亚龙公司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确认永超公司对尚都新天地11#、12#、13#、14#、15#楼及1#地下室工程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7.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等由尚都公司、亚龙公司承担。一审中,永超公司申请撤回对徐磊、徐晓庆、王必仲的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非备案合同
(一)尚都新天地11#楼土建及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6年11月,尚都公司(甲方)与永超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内容:尚都新天地11#楼土建及水电。其中不包括:1.门窗工程;2.外墙石材及涂料工程;3.金属栏杆及扶手工程;4.室内外墙地砖(采购和施工);5.桩基、消防、弱电、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6.门厅及电梯厅装饰工程;7.太阳能工程;8.基础土方工程(开挖及回填)。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6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2018年4月1日,其中主体施工至九层封顶2017年1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86天。五、合同价款暂定832万元,工程价款以实际结算价款为准。
专用条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黄某,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负责外部环境的协调与配合。主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签署与工程投资有关的各种施工技术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和图纸会审纪要等,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5.4除发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任何人员对工程的签证,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本工程合同价款执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价款根据工程类别,按照江苏省2014年《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建筑与安装工程计价表》及现行费用定额编制工程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其中:(1)措施费计取:单价措施费按相应规定计取;总价措施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住户分户验收费,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只计取基本费(费率为3.1%),临时设施取费费率为1.65%,住户分户验收费取费费率为0.4%。(2)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期政府颁布灌云信息指导价,信息指导价中无材料价格的,由承包人申报具体材料规格、型号,发包人确定材料品牌(制造商、供应商)、价格(承包人申报材料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确定的价格时间及材料生产周期,一般应不低于2个月)。(7)支付华某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承包方所施工内容审计后总价的1%,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讫。(8)工程造价:工程依据上述原则经审计后,总价下浮10%作为双方工程结算总价。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按节点付款:1.地下室工程封顶(施工至正负零),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5%;2.主体结构施工至9层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20%;3.主体封顶,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35%;4.主体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50%;5.工程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75%;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85%;7.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合同价款的95%;8.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9.每笔付款承包人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否则不予付款。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申报品牌、价格、型号,经发包人同意后采购,如实际确需更换品牌,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可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八、工程变更
1.设计变更需要由设计单位签字并经发包人认可。
2.现场签证需要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有效。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20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4套(包括工程结算资料)。
33.竣工结算
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两份。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审计完毕(对审计结果有争议的情况下审计时间顺延)。逾期视为认可乙方的结算价款,并按乙方的决算价款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2本合同通用条款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中要求的工期(包括其中的节点工期)完成,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2016年10月25日,尚都公司与永超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两年到期返还3%,五年到期返还2%。
(二)尚都新天地12#、13#楼土建及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7年6月,亚龙公司(甲方)与永超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内容:尚都新天地12#、13#楼土建及水电。其中不包括:1.门窗工程;2.外墙石材及涂料工程;3.金属栏杆及扶手工程;4.室内外墙地砖(采购和施工);5.消防、弱电工程;6.门厅装饰工程;7.太阳能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6月26日,竣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其中主体施工至三层封顶2017年9月2日(基础防潮墙等主体封顶再回填)。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70天。五、合同价款暂定531万元(面积4834㎡,1100元/㎡),工程价款以实际结算价款为准。
专用条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黄某,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负责外部环境的协调与配合。主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签署与工程投资有关的各种施工技术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和图纸会审纪要等,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5.4除发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任何人员对工程的签证,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本工程合同价款执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价款根据工程类别,按照江苏省2014年《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建筑与安装工程计价表》及现行费用定额编制工程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其中:(1)措施费计取:单价措施费按相应规定计取;总价措施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住户分户验收费,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只计取基本费(费率为3.1%),临时设施取费费率为1.65%,住户分户验收费取费费率为0.4%。(2)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期政府颁布灌云信息指导价,信息指导价中无材料价格的,由承包人申报具体材料规格、型号,发包人确定材料品牌(制造商、供应商)、价格(承包人申报材料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确定的价格时间及材料生产周期,一般应不低于2个月)。(7)支付华某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承包方所施工内容审计后总价的1%,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讫。(8)工程造价:工程依据上述原则经审计后,总价下浮6%作为双方工程结算总价。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按节点付款:1.主体结构施工至3层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20%;2.主体封顶,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35%;3.主体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50%;4.工程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7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85%;6.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合同价款的95%;7.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按相关规定返还;8.每笔付款承包人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否则不予付款。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申报品牌、价格、型号,经发包人同意后采购,如实际确需更换品牌,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可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八、工程变更
1.设计变更需要由设计单位签字并经发包人认可。
2.现场签证需要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有效。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20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4套(包括工程结算资料)。
33.竣工结算
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两份。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审计完毕(对审计结果有争议的情况下审计时间顺延)。逾期视为认可乙方的结算价款,并按乙方的决算价款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2本合同通用条款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中要求的工期(包括其中的节点工期)完成,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2017年6月,亚龙公司与永超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两年到期返还3%,五年到期返还2%。
(三)尚都新天地14#、15#楼及1#地下室土建及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7年3月,亚龙公司(甲方)与永超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内容:尚都新天地14#、15#楼及1#地下室土建及水电。其中不包括:1.门窗工程;2.外墙石材及涂料工程;3.金属栏杆及扶手工程;4.室内外墙地砖(采购和施工);5.桩基、消防、弱电、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6.门厅及电梯厅装饰工程;7.太阳能工程;8.基础土方工程(开挖及回填)。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3月9日,竣工日期2018年8月30日,其中主体施工至九层封顶2017年7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五、合同价款暂定2934万元,工程价款以实际结算价款为准。
专用条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黄某,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负责外部环境的协调与配合。主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签署与工程投资有关的各种施工技术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和图纸会审纪要等,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5.4除发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任何人员对工程的签证,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本工程合同价款执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价款根据工程类别,按照江苏省2014年《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建筑与安装工程计价表》及现行费用定额编制工程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其中:(1)措施费计取:单价措施费按相应规定计取;总价措施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住户分户验收费,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只计取基本费(费率为3.1%),临时设施取费费率为1.65%,住户分户验收费取费费率为0.4%。(2)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期政府颁布灌云信息指导价,信息指导价中无材料价格的,由承包人申报具体材料规格、型号,发包人确定材料品牌(制造商、供应商)、价格(承包人申报材料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确定的价格时间及材料生产周期,一般应不低于2个月)。(7)工程造价:工程依据上述原则经审计后,总价下浮11%作为双方工程结算总价。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按节点付款:1.主体结构施工至9层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20%;2.主体封顶,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35%;3.主体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50%;4.工程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7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85%;6.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合同价款的95%;7.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按相关规定返还;8.每笔付款承包人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否则不予付款。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申报品牌、价格、型号,经发包人同意后采购,如实际确需更换品牌,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可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八、工程变更
1.设计变更需要由设计单位签字并经发包人认可。
2.现场签证需要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有效。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20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4套(包括工程结算资料)。
33.竣工结算
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两份。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审计完毕(对审计结果有争议的情况下审计时间顺延)。逾期视为认可乙方的结算价款,并按乙方的决算价款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2本合同通用条款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中要求的工期(包括其中的节点工期)完成,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2017年3月,亚龙公司与永超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两年到期返还3%,五年到期返还2%。
二、备案合同
2016年4月21日,亚龙公司(甲方)与***市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就尚都新天地6#、11#楼土建及水电工程签订了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7年3月15日,亚龙公司(甲方)与永超公司(乙方)就尚都新天地14#、15#楼及1#地下室土建及水电工程另外签订了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程内容中不包含的部分未作约定,该合同约定的签约合同价为2934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该合同专用条款基本上是空白的,由其对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关键条款,未作约定或未作明确具体约定。
2017年4月10日,亚龙公司(甲方)与***市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就尚都新天地12#、13#楼土建及水电工程另外签订了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竣工验收
2018年4月10日,施工单位张某、监理单位王某、建设单位刘某、孙某、刘某某在证明上签字,证明内容如下:永超公司承建的尚都新天地11#楼,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结合11#楼现场施工情况,土建及水电安装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
尚都新天地11#楼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建设单位为江苏亚龙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市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
尚都新天地12#楼、13#楼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建设单位为江苏亚龙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市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
尚都新天地14#楼、15#楼、1#地下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建设单位为江苏亚龙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永超公司,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9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
四、进度款(金额单位为元)支付
(一)11#楼土建及水电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开票情况






开票时间





开票金额





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





备注









2017.5.22





3014000





2016.11.29





416000





暂定价的5%









2017.1.25





1000000





暂定价的15%(-48000)









2017.2.20





200000









2017.4.11





1248000





暂定价的15%









2017.4.24





150000





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定价的60%

付至暂定价的35%(+102000)









2018.2.7





5000000

1-11#楼其中11#楼金额4226000





2017.8.25





1146000





付至暂定价的50%(冲平)









2018.6.1





1072845.15





付至暂定价的75%









2018.6.2





1007154.85









2018.8.3





1000000





付至暂定价的85%(+168000)









2018.9.18





600000





2018.9.18





600000





付至暂定价的95%(-64000)









2018.12.20





1416510

1-11#楼其中11#楼金额480000











未付















合计





8320000











7840000











11#楼工程款发票以华某公司名义开具,税金已从应付永超公司的款项中直接扣减支付,上述付款金额包含已扣减税金。开票与付款对应情况,以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方自认情况为基础核实确定。
应付进度款2080000元扣除税金及水电费19965元后,2018年6月1日实付1000000元(等比例对应扣减前金额为1072845.15元),2018年6月2日实付938770元(等比例对应扣减前金额为1007154.85元)。
备注中“+”指超出应付进度款,“-”指少于应付进度款,“冲平”指等于应付进度款。
(二)12#、13#楼土建及水电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开票情况






开票时间





开票金额





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





备注









2017.9.27





1858500





2017.9.30





1062000





暂定价的20%









2017.10.25





500000





暂定价的15%









296500









2018.2.1





796500





2018.3.30





500000





暂定价的15%









296500









2018.9.14





1300000





2018.9.18





500000





暂定价的25%









500000









300000









2018.12.19





1355000











未付















合计





5310000











3955000











12#、13#楼工程款发票由永超公司以华某名义开具,税金由其双方自行结算,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方并未扣减。
(三)14#、15#楼及1#地下室土建及水电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开票情况






开票时间





开票金额





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





备注









2017.4.21





540000





2017.4.24





540000





安全文明措施费









2017.8.2





5868000





2017.8.14





5868000





暂定价的20%









2017.10.16





4401000





2017.10.27





4401000





暂定价的15%









2018.2.2





4401000





2018.2.8





700000





暂定价的15%









2018.2.12





2000000









2018.2.12





500000









2018.3.23





661000









2018.3.27





540000





















2018.7.16





550000





事由为12、13、14、15楼工程款









2018.9.14





7100000





2018.9.14





6550000















2018.9.20





550000





2018.9.21





550000















2018.11.5





4000000





2018.11.16





2000000















2018.11.30





2000000















2018.12.17





2480000











未付















合计





29340000











26860000











14#、15#楼及1#地下室工程款发票由永超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具,尚都公司、亚龙公司并未扣减税金。
根据开票和付款的对应关系,可以确定2018年3月27日付款540000元系14#、15#楼及1#地下室工程进度款2018年2月2日开票4401000元的最后一笔付款;同理,2018年7月16日付款550000元仅系预支14#、15#楼及1#地下室工程款,应计入2018年9月14日开票7100000元的付款,实际并不涉及12#、13#楼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造价鉴定
根据尚都公司、亚龙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永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为此,亚龙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393260元。
(一)2020年5月13日,***永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连永隆鉴字第(2020)04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尚都新天地11#-15#楼及1#地下室工程鉴定结果如下:
1.尚都新天地11#-15#楼及1#地下室工程造价为
65335661.84元(含争议部分),其中各方有争议部分费用为3430078.93元(详见附件二)。鉴定报告中已经将所有争议部分费用单列,是否应当计取由法院查明事实后裁定或判决。
2.本项目预报告(征求意见版报告)发给委托人后,各方就有关问题提出异议,异议的详细回复详见附件三,我公司对有争议部分进行了梳理,并列表将争议金额放在附件二,并分类整理出三大类异议事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1)第一类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计取,我公司按照施工合同23.2(1)条,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根据连建发(2014)441号文,永超公司暂未提供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不应计取。
(2)第二类为关于图纸中某些未做的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a)11#-15#楼卫生间顶棚聚合物水性防水涂料层,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
(b)11#-15#楼外墙空调隔板百叶窗内外保温,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
(c)11#、14#-15#楼瓦屋面保温板,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
(d)11#、14#-15#楼空调板顶部抹灰,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
(e)14#楼二层内天井屋面防水保护层,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
(f)15#楼厨房、阳台等房间聚合物防水砂浆,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
(g)12#-15#楼阳台楼地面BGL保温板,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
(h)11#、14#-15#楼填充墙面刷界面剂,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
(i)11#、14#-15#楼天棚刷界面剂X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
(j)11#楼及1#地下室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层,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
(3)第三类为图纸中没有要求做,现场已按现行规范施工完成的部分,此部分对应的工作内容是11#-15#楼内墙网格布;
其他情况说明:(四)本报告为根据征求意见版本报告修订后的正式报告,若在法院调查过程中有新的补充证据,且新的证据材料确实影响鉴定结果的,我公司将根据新的补充证据,适时调整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并视具体情况出具补充鉴定报告或鉴定意见。
(二)2020年7月2日,***永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连永隆鉴字第(2020)04号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报告书,尚都新天地11#-15#楼及1#地下室工程补充鉴定结果如下:
(1)经现场核实,各方关于图纸中未做的部分费用合计为495654.43元(详见下表),此项费用应扣除;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卫生间顶棚聚合物水性防水涂料





-64736.03





(a)









2





11#、14#-15#楼瓦屋面保温板





-92373.52





(c)









3





厨房、阳台聚合物防水砂浆刷





-232936.97





(f)









4





阳台楼地面BGL保温板





-105607.91





(g)















合计





-495654.43











(2)现场无法鉴定部分费用合计为310627.90元(详见下表),该部分费用是否扣除由法院判决;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填充墙面刷界面剂





155675.14





(h)









2





天棚刷界面剂





95376.24





(i)









3





地下室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层





59576.52





(j)















合计





310627.90











具体明细如下:
(a)11#-15#楼卫生间顶棚聚合物水性防水涂料层现场未做,应予扣除,应扣除费用64736.03元(费用组成明细详见原鉴定报告);
(b)11#-15#楼外墙空调隔板百叶窗内外保温现场已做,不应扣除此项费用,此条无争议;
(c)11#、14#-15#楼瓦屋面保温板现场未做,应予扣除,应扣除费用92373.52元(费用组成明细详见原鉴定报告);
(d)11#、14#-15#楼空调板顶部抹灰现场已做,不应扣除此项费用,此条无争议;
(e)14#楼二层内天井屋面防水保护层现场已做,不应扣除此项费用,此条无争议;
(f)11#楼厨房聚合物防水砂浆刷至板底,12#-15#楼厨房聚合物防水砂浆高度1.8米,阳台墙面未刷聚合物防水砂浆,阳台地面上返300mm高,原鉴定结果是全部按防水砂浆刷至板底考虑,经现场勘验,应予调整,应扣除费用232936.97元(费用组成明细详见附件1);
(g)12#-15#楼阳台楼地面BGL保温板现场未做,应予扣除BGL保温板与钢丝网,应扣除费用105607.91元(备注:阳台楼面较客厅楼面结构层低30mm。原阳台做法为20mm水泥砂浆+1.5mm厚防水层,客厅保温楼面做法为30mm厚BGL保温板+钢丝网+40mm厚C25混凝土保护层,两者相差约50mm。加上降板30mm,高差约80mm,与现场实际测量高差约30mm不符。根据常规做法,阳台楼面用细石混凝土找补高差的可能性较大,故未扣除540mm厚C25混凝土保护层。此项费用为35017.54元)(费用组成明细详见附件1);
(h)11#、14#-15#楼填充墙面刷界面剂,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因界面剂与水泥浆现场已无法区分,无法界定,该部分费用为155675.14元(费用组成明细详见原鉴定报告),是否扣除由法院判决;
(i)11#、14#-15#楼天棚刷界面剂,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因界面剂现场已无法界定,该部分费用为95376.24元(费用组成明细详见原鉴定报告),是否扣除由法院判决;
(j)11#楼及1#地下室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层,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认为此部分未施工,应予扣除。因该部分属于地下隐蔽工程,现场破坏成本较高,该部分费用为59576.52元(费用组成明细详见原鉴定报告),是否扣除由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工程价款
(一)前提问题。实际履行的是备案合同还是非备案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实际履行的均是非备案合同。因为11#、12#、13#楼的实际施工单位是永超公司,而备案合同中的承包人华某公司并未参与实际施工;因为结合14#、15#楼及1#地下室合同约定及其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轻易作出判断,比如:1.备案合同对工程内容中不包含的部分未作约定;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对单价合同部分进行了约定,总价合同部分却是空白;3.尤其是合同价款(包括进度款)与支付,充分印证了实际履行的是非备案合同。
(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应当适用默示条款,按照永超公司单方提交结算价款认定工程价款?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永超公司需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4套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二份,然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永超公司提交的资料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即适用默示条款认定合同价款的条件并未完全成就,实际上永超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未诚信或怠于履行协助配合审计义务的情形,当然发包人就审计也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适用默示条款,不应按永超公司单方提交的结算价款认定涉案工程价款。
(三)关于造价鉴定报告的问题。
1.税率问题。由于合同中并无固定税率的约定,且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按实结算,故应按实调整税金。因此,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的税差调整予以采信。
2.安全文明措施费问题。虽然没有核定表,但是合同对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取方式及标准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且该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尚都公司、亚龙公司也已经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实际支付了部分安全文明措施费,因此,鉴定机构计入争议项的该项费用应当计取给永超公司。
3.工程价款下浮问题。鉴定机构下浮工程价款,符合合同约定,对永超公司工程价款不应下浮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4.内墙网格布问题。由于图纸中没有要求,而且不是强制性规范要求,永超公司又无证据证明该项施工经过发包人同意或追认,因此,亚龙公司、尚都公司无需支付永超公司擅自增加的该项目的工程价款。
5.漏算增加钢筋网价款问题。鉴定机构已经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依法不再重复阐述。
6.1#地下室工程未计取住宅分户验收费问题。由于地下室工程不需要分户验收,并未实际发生分户验收费用,故鉴定机构未按合同约定的住宅分户验收取费费率计取分户验收费,而是按实结算不予计取,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7.地下室边坡支护工程价款问题。亚龙公司、尚都公司未提供永超公司未按图纸实际施工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主张的扣减该项费用的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8.11#、14#-15#楼填充墙面及天棚刷界面剂价款问题。因原设计图纸包含此部分内容,而界面剂与水泥浆现场已无法区分,无法界定,且尚都公司、亚龙公司无证据证明永超公司未施工,故该部分价款应当支付永超公司。
9.11#楼及1#地下室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层价款问题。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未提供永超公司未按图纸实际施工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破坏性实验代价太大,不符合经济原则;另外,尚都公司、亚龙公司在补充鉴定终结后提出的破坏性实验申请,不符合鉴定规范要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准许;故一审法院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主张扣减该项费用的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10.部分签证单系复印件及发包人项目负责人黄某未签字问题。经核实仅有11#楼8#、9#签证系复印件,但该复印件来源于尚都公司和永超公司,故应视为原件。其余三项签证虽无黄某签字但均加盖了工程部印章并有工程部其他工作人员签字,且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部印章,故一审法院对其合法性依法予以确认。因此,对永超公司主张的应当扣除上述签证对应的工程款66840.03元的抗辩,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1.材料费灌云信息指导价中没有的计价标准问题。首先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次尚都公司、亚龙公司未提供永超公司更换品牌的证据,再次尚都公司、亚龙公司未能直接给出具体的价格;在此情况下,鉴定机构确定执行市区指导价,信息指导价中没有的,按市场询价;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确定的计价规则符合规范要求,并无不当。
(四)管理费问题。11#楼以及12#-13#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对管理费的支付金额及时间进行了约定,但并未约定由发包方代扣,且发包方也无证据证明已经实际支付华某公司,故对尚都公司、亚龙公司主张的应当从永超公司工程款中扣减管理费的抗辩,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永超公司施工的尚都新天地11#-15#楼及1#地下室工程造价为65335661.84元-495654.43元-270794.41元=64569213元(其中,11#楼工程造价为12903188.64元,12#-13#楼工程造价为7316454.86元,14#-15#楼及1#地下室工程造价为44349569.50元)。
二、逾期付款利息
1.11#楼工程施工完成时间及竣工验收合格时间的认定。关于11#楼的2018年4月10日证明,内容为“基本完成合同约定”,不符合竣工验收的合同约定及规范要求,不能据此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及其时间节点为2018年4月10日。由于各方均无确凿证据,故进一步结合永超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申请支付进度款至合同暂定价款的75%,一审法院依法将永超公司实际完成支付上述进度款的时间即2018年6月2日视为工程施工完成的时间;同理,结合永超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与申领进度款以及尚都公司、亚龙公司支付进度款的时间、金额,一审法院依法将2018年8月3日视为永超公司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故实际竣工日期应认定为永超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之日即2018年7月19日,而非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竣工日期即2019年1月11日。
2.付款节点及进度款金额的认定,付款是否及时、足额?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应付款金额中的进度款以暂定价款按合同约定比例确定,“审计完成后”应付款以一审法院根据鉴定认定的价款按合同约定比例确定。
因双方过错致未能完成审计,故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审计完成后”应付款的逾期利息起算点为永超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12日。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主张应付款时间应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计算申请、审查、审批及支付时间,因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付款节点和时间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故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还主张开具发票时间不等于交付发票时间,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同,但因尚都公司、亚龙公司系掌握完整证据资料的一方,故实际接收发票的时间应由其举证,若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即开具票的时间视为接收发票的时间。
(1)11#楼付款节点认定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
11#楼工程款发票系永超公司以华某公司名义开具,与进度款付款节点不具有一致性,故应付款时间不受“每笔付款承包人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否则不予付款”合同约定的限制。






应付款金额





应付款

时间





实付款时间





实付款

金额





逾期

利息









416000





2016.12.6





2016.11.29





416000





0









1248000





2017.1.18





2017.1.25





1000000





845.83









2017.2.20





200000





797.50









2017.4.24





48000





556.80









1248000





2017.4.8





2017.4.11





1248000





452.40









1248000





2017.8.20





2017.4.24





102000





0









2017.8.25





1146000





692.37









2080000





2018.6.2





2018.6.1





1072845.15





0









2018.6.2





1007154.85





0









832000





2018.8.3





2018.8.3





832000





0









5186029.21





2019.4.12





2018.8.3





168000





0









2018.9.18





600000





0









未付款4418029.21





2019.8.19





未付





68866.03









2019.8.20





实际

给付之日





未付















质量保修金387095.66





2020.7.19





实际

给付之日





未付

































7840000





72210.93





说明:①2017年4月24日付款150000元,其中48000元用于补足九层完成进度款差额,102000元计入主体验收合格进度款。
②2018年8月3日付款1000000元,其中832000元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度款,余款168000元计入“审计完成后”应付款。
③地下室工程封顶时间按永超公司认可的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主张的时间确定,即2016年12月6日。
(2)12#、13#楼付款节点认定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
应付款时间以完成节点工程且开具发票的时间确定,即两条件同时具备且时间在后的为准。






应付款金额





应付款时间





实付款时间





实付款金额





逾期利息









1062000





2017.9.27





2017.9.30





1062000





384.98









796500





2017.9.29





2017.10.25





796500





2502.34









796500





2018.2.7





2018.3.30





796500





4908.43









1327500





2018.9.14





2018.9.18





1300000





628.33









未付27500





2018.12.19





2019.8.19





未付





807.47









531000





2019.1.11





2019.8.19





未付





14115.75









2437132.12





2019.4.12





2019.8.19





未付





37988.80









未付款

2995632.12





2019.8.20





实际给付之日





未付

































3955000





61336.10





说明: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75%,即该期进度款应付款金额为1327500元,由于永超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仅开具了1300000元的发票,故少付款27500元应从实际开具发票之日即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3)14#、15#楼及1#地下室付款节点认定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
应付款时间以完成节点工程且开具发票的时间确定,即两条件同时具备且时间在后的为准。






应付款金额





应付款时间





实付款时间





实付款金额





逾期利息





















2017.4.24





540000





0









5868000





2017.8.2





2017.8.14





5868000





7725.60









4401000





2017.10.18





2017.10.27





4401000





4198.84









4401000





2018.2.7





2018.2.8





700000





84.58









2018.2.12





2500000





1510.42









2018.3.23





661000





3514.32









2018.3.27





540000





0









7335000





2018.9.14





2018.7.16





550000





0









2018.9.14





6550000





0









2018.9.20





2018.9.21





235000





0









2934000





2019.1.11





2018.9.21





315000





0









2018.11.16





2000000





0









2018.11.30





619000





0









17193091.03





2019.4.12





2018.11.30





1381000





0









未付款

15272091.03





2019.8.19





未付





238053.72









2019.8.20





实际给付之日





未付

































26860000





255087.48





说明:①永超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开具发票,尚都公司、亚龙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付款54000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因无付款的合同依据,且永超公司在此后一直未作为进度款进行冲抵,故一审法院作为“审计完成后”应付款进行相应计算。
②与此同时,前四个付款节点的进度款在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时一审法院将上述款项作为基数进行扣减,即计算九层完成逾期付款利息的基数为5328000元,计算主体封顶逾期付款利息的基数为3861000元,计算主体验收合格逾期付款利息时2018年3月27日付款540000元不再计息,计算工程施工完成逾期付款利息时2018年9月21日付款540000元中235000元不再计息。
③永超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开具发票,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付款550000元,因上期应付款少开具235000元发票,故作为作为上下两期发票及款项予以拆分。
④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支付进度款仅为2934000元,而永超公司开具发票金额及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实际付款金额均超过合同约定,故一审法院对2018年11月30日付款2000000元予以拆分,其中1381000元计入“审计完成后”应付款。
⑤主体封顶时间按永超公司认可的尚都公司、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主张的时间确定,即2017年10月18日。
三、连带责任问题
1.尚都公司与亚龙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问题。11#楼实际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是尚都公司,备案合同的发包人是亚龙公司,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建设单位也是亚龙公司,而且亚龙公司实际参与工程管理,因此,亚龙公司就11#工程款应与尚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永超公司举证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尚都公司应就12#、13#、14#、15#楼及1#地下室工程款与亚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亚龙公司与***海湾投资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因亚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鑫海湾公司作为股东应当对亚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徐磊、徐晓庆、王必仲的责任问题。由于永超公司已经撤回对徐磊、徐晓庆、王必仲的起诉,故一审法院对永超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理涉。
四、优先受偿权问题
因永超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间,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尚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超公司尚都新天地11#楼工程款4805124.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为72210.93元;以4418029.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7095.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对尚都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永超公司上述工程款4805124.87元就尚都新天地11#楼土建及水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亚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超公司尚都新天地12#、13#、14#、15#楼及1#地下室工程款1826772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为316423.5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8267723.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鑫海湾对亚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永超公司上述工程款18267723.15元就尚都新天地12#、13#、14#、15#楼及1#地下室土建及水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永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393260元,共计685060元,由永超公司负担324323元,尚都公司(与亚龙公司连带)负担74993元,亚龙公司负担285744元。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亚龙公司曾就涉案的11#、12#、13#、14#、15#楼土建及地下室、水电工程委托博瑞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博瑞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出具咨询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二、审核依据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4、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5、《灌云县建筑工程材料指导价》6、省、市有关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三、审核方法和程序1、审核方法。本工程采用按实结算合同,即对工程量按实计算,措施费、材料价格等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取进行全面审核。(具体详见施工合同23.2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
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14#、15#及地下室履行的是备案合同还是非备案合同?2、一审法院对11#号楼竣工时间和质保金返还时间认定是否有误?3、一审法院确定的工程款数额是否正确?4、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亚龙公司、鑫海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就14#、15#及地下室履行的是备案合同还是非备案合同存在争议,应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合同内容、实际履行内容及结算依据等方面综合考虑,但各种因素中尤其以结算行为最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案中,亚龙公司曾委托博瑞公司就尚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其中博瑞公司对所有工程的工程量采取的均是按实结算、其余费用按23.2条约定的结算方法,而具体的计价依据中又采用的是江苏省定额,与非备案合同约定的方法一致,而不是备案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非备案合同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称14#、15#及地下室履行的是备案合同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对于11#楼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人员于2018年4月10日在证明上签字,证明11#楼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可以推断出施工单位已就该楼进行了验收申报,且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还进行了核实,但该楼拖延至2019年1月11日才由发包人组织正式进行验收,应以永超公司提交验收报告时间为竣工日期,一审法院确定的提价报告之日即2018年7月19日并无不当。相应的,在竣工时间确定为2018年7月19日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质保金返还时间也无不妥,本院对上诉人称11#楼竣工时间和质保金返还时间不当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为满足施工安全、文明、绿色施工以及环境保护、职工健康**活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在施工过程中是必然要发生的费用,是工程造价组成部分,在双方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按照3.1%计取的情况下,该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二)对于永超公司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款3513145.63元,材料认质认价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在材料规格、型号、价格选取、认定以及材料进场、检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当相互配合以利工程顺利建设及质量合格。本案中,双方未进行该程序,但材料、设备已经固化在工程中,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上诉人也应该支付该部分费用。
(三)对于边坡支护、填充墙面刷界面剂155675.14元、天棚刷界面剂95376元、地下室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层59576.72元是否应计取的问题,因涉案工程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应变更方案完成了全部的工作。
(四)部分签证单复印件能否作为造价依据,该部分签证单有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虽系复印件,但来源于上诉人,是否属实应由其自行核对,上诉人称将持有的复印件与被上诉人原件核对无误后才能作为结算于法无据,一审法院确认复印件作为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五)华某公司管理费问题,双方合同中约定该管理费系支付给华某公司,上诉人主张该费用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款之日计付,双方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均是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专用条款的适用应优先于通用条款。本案中,专用条款已经约定了付款节点及进度,上诉人以通用条款的流程来对抗专用条款的约定于法无据,本院对其上诉称一审法院确定的付款节点不当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涉案所有工程备案合同的发包人均是亚龙公司,委托造价咨询的也均是亚龙公司;二审中,上诉人认可亚龙公司是全部工程所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亚龙公司与尚都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即亚龙公司是全部工程的名义发包人,由亚龙公司对尚都公司应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亚龙公司、尚都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99.76元(尚都公司已预交19092.88元,亚龙公司已预交161467.28元),由***尚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092.88元,江苏亚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9606.88元,余款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闫 杰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梓菡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