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

5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南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财保5号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0530019Y,住所地连云港高新区南城街道九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旸、张军,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南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3208041N,,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西双湖别墅花苑**M-23

法定代表人:陈永兴,董事长。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南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利民东路两侧、果园路西侧面积为99.4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被申请人与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5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000004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编号为200302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99.4亩土地。查封的99.4亩土地使用权包括牛山镇利民东路南侧、果园路西侧宗地代码为:320722301037GB00068,不动产权证为(2016)东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126号,宗地面积为12615.6平方米已经办理不动产证部分;以及利民东路北侧、果园路西侧尚未办理不动产证部分),保全价值90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南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海县牛山镇利民东路南侧、果园路西侧、不动产产权为苏(2016)东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126号的1261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井西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相吉玲

书 记 员 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