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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3487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0530019Y,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汪**。
委托代理人:姚德波、王兵兵,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所(曾用名闫钦全),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706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申请执行人保全了被执行人实际施工的工程款债权,该工程款债权尚在诉讼中,需待诉讼结果,暂不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尚有多起在执或业已终本的被执行案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