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

***、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东,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开发区郁洲南路**。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波,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卫,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北路**v>

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91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0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91民初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35元(***、江***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乔永礼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仇瑞庭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