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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6293号 原告: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花果山乡新村谢圩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高新区南城街道九岭社区九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4元,减半收取7252元,由原告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展 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