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3807号
申请人: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7483P,住所地无锡市永定巷1号华通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东了,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56621068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塘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少雄。
本院在审理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边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