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932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2019)苏0206民初6932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是否缺席:否
当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原告:***,男,1960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00410321X,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塘头村蒋巷6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龙,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609081474,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铁佛镇李圩村郑庄组41号。
被告: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马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永定巷1号华通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智秀,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
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
1、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各项损失(附表),请求判令人保无锡分公司先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三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查明
事实
2019年3月4日7时45分许,***驾驶车号牌为苏BW1118重型自卸货车在342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惠澄大桥东堍右转弯时,违反禁止标线进入辅道,与在辅道内由东往西行驶的***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电动自行车倒地,***腿部遭苏BW1118重型自卸货车车轮碾压,造成***受伤的交通事故。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以下简称交警惠山大队)认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不负事故责任。
苏BW1118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三马公司名下,***为三马公司雇员,该车在人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后,***当日即被送往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四医院治疗,同年3月4日、3月11日、3月20日、4月22日、5月8日进行手术,住院98天后于同年6月10日出院,共计产生医疗费274853.15元。人保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中垫付***医疗费1万元,***垫付医疗费1万元,三马公司垫付医疗费6万元。
经鉴定,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鉴定意见:***左下肢缺失(膝关节以上)评定为六级残疾,其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住院天数为宜。后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对***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0年3月31日出具鉴定意见为:***需配置普通适用型特殊装置髋离断假肢,价格为43250元,此假肢的使用年限为4年,每年维修费为产品总造价的5%;需住院康复训练40天,康复训练住宿费用为120元/天,住院康复训练期间需陪护一名;配置假肢的使用年限建议为当地人均平均寿命。***垫付鉴定费6560元。
具体项目
***主张
人保无锡分公司意见
***和
三马公司意见
法院认定
医疗费
274853.15元
数额无异议,应扣10%非医保用药费用
数额无异议,不同意承担非医保用药
274853.15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98天×50元/天=4900元
无异议
无异议
4900元
营养费
98天×30元/天=2940元
认可98天×20元/天
2940元
护理费
120天×120元/天人=14400元
认可120天×80元/天
14400元
误工费
4000元/月×8个月=32000元
不予认可
320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
共计301098.25元:
1.首次安装费76500元
2.假肢安装更换费4×43250=173000元
3.假肢维修费43250×5%×(82.7-59)=
51251.25元
4.轮椅258元,拐杖89元
首次安装费应按鉴定报告确定的43250元计算,假肢4年更换无异议、标准无异议,假肢维修计算方式无异议,但年限认可15年,轮椅、拐杖费无异议
76500+173000+47575+258+89=
297422元
康复训练住宿费、护理费
40×120×2=9600元
康复训练住宿费无异议,护理费认可80元/天
9600元
残疾赔偿金
(23836+5636)×1.78×20×0.5=524601.6元
无异议
524601.6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25000元
无异议
25000元
交通费
1000元
由法院认定
800元
承担方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事故责任,交警惠山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损失首先应由人保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一方予以赔偿。因***系在为三马公司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其又存在重大过失,故***应与三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对于误工费,***提供了无锡市惠利筒纱染色厂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工资发放表,证明其在该单位从事仓库岗位工作,月收入4000元,本院认为,***已举证其事发前收入情况,且未超出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故主张误工费按4000元/月计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已发生的假肢费用72000元,***提供2020年3月29日无锡双健假肢与矫正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假肢款发票,证明其安装假肢产生费用76500元,发票载明规格为“国内普及型”。人保无锡分公司、***和三马公司认为应该按照鉴定报告上关于假肢费用的标准来认定,本院认为,该费用系***实际发生在鉴定报告出具之前的费用,且安装的也是国产普及型假肢,故本院认为该假肢费用合理,予以认定;关于假肢维修费用,按照***安装假肢时间及无锡市人均寿命,维修年限应为22年,故本院认定假肢维修费用为43250元×5%×22年计47575元;交通费根据***伤情和治疗情况酌定800元;***主张的其他费用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的合理损失合计1186516.75元,人保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12万元,超出部分,由***、三马公司赔偿66516.75元。因人保无锡分公司已垫付1万元,还需赔偿111万元;***已垫付1万元,三马公司已垫付6万元,合计垫付7万元,多垫付的3483.25元***应予返还,由人保无锡分公司从其应支付给***的赔偿款中直接支付给***、三马公司。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1万元;其中,向***支付1106516.75元,向***、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483.2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6元,鉴定费6560元,合计9786元,由***负担69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9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