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5055号
原告:***,女,1975年6月16日生,傣族,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毅平、谢辉,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虹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7483P。
法定代表人:马文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东,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潇,女,1988年5月8日生,回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0.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陆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 君
书 记 员 任叶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