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5992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宇,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鸿桥路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7483P。
法定代表人:马文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东,江苏缔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2019年8月20日开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杨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君杰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