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3民初6347号
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兴昌南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250511460D)
法定代表人:董继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以秀,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永定巷1号华通大厦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7483P)
法定代表人:马文章。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950325415M)
负责人:***。
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以其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