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淮法执字第10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淮法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江苏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2万元,于2012年9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95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75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2万元及加倍支付履行债务期间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因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多起案件,目前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淮法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宗殿荣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