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

2480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480号
原告: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明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v>
法定代表人:季昌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91元,由原告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久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广娟
书 记 员 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