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7387号
上诉人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黄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埔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上诉人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800元,减半收取130,900元,由上诉人黄埔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正勤
审判员 董岩松
审判员 曹廷生
书记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