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4046号
原告: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穗路2号院1号楼806。
法定代表人:肖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宾,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永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