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春,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宇,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4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符维钊,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丁晓东,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男,194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石学妹,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汤滨,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符维钊、***、***、***、丁晓东、***、***、***、石学妹、**、陆大尉、***、***、**、**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801-2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符维钊、***、***、***、丁晓东、***、***、***、石学妹、**、陆大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801-26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