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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宁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9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宁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宁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12元,已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南京宁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维
书记员 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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