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3013号
原告:南京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梅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霖,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娟,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龙,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敏,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9元,由原告南京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呈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沙莎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