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597号
原告:南京宁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顶山都市产业园0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泰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宁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鼎公司)与被告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设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1民辖120号批复,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原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已进行的程序和诉讼行为继续有效,不再重复进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宁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南京宁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