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8914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
被告***,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通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37号。
代表人娄伟民,保险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笑笑,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政公司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2018年6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