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缨,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金港分公司、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金港分公司、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金港分公司、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金港分公司、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