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金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9367陶洁、**与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金港分公司、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9367号
原告:**,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系死者***之女。
原告:**,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系死者***之女。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金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蟠港北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泾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缨,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金港分公司、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金港分公司、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金港分公司、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金港分公司、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