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永兴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施生才与张家港市永兴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施生才与张家港市**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15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商终字第0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生才,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家港市**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生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滨商初字第0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市**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张家港市**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毛云彪
审判员费益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