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东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东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1245号
原告昆山东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锦荣苑15号楼1005室,组织机构代码7462000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青龙村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东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东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东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东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制造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8.5元,由原告昆山东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