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江宁仲保字第13号
提请人南通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南通建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开发区富春园1-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先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社区桃园村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提请人南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南通建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先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2年3月30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所属财产予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南通建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南京先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银行存款3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六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