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178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 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
书 记 员  王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