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0民初102号
原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管辖,即“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明宇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1日取得该类案件的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
代理审判员 曹 玥
书 记 员 张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