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0民初102号
原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管辖,即“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明宇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1日取得该类案件的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 代理审判员  曹 玥
书 记 员  张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