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55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北郊送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贤荣。
被告:**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洋河镇发展大道**市洋河新区管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新
审判员 雒强
审判员 薛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