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某某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55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北郊送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贤荣。
被告:**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洋河镇发展大道**市洋河新区管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新
审判员  雒强
审判员  薛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