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10民初909号
原告:孔庆峰,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爱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唐维章,职务总经理。
原告孔庆峰与被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孔庆峰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庆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孔庆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计774元,由孔庆峰负担。
审判员  吴艳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