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356号
原告:上海砼坷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319室H座。
投资人:马**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豪,男,该商行员工。
被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爱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唐维章。
原告上海砼坷贸易商行诉被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砼坷贸易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88元(尚未缴纳),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李庆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鑫圆
书 记 员 许雅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