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345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7月16日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49年10月12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唐城区五马街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伟,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元新,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爱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唐维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张颖(实习),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兆春,男,汉族,1962年3月1日生,住涟水县。
被告:周驰,男,汉族,1986年9月8日生,住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葛兆春、周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4.46元,减半收取40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娣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左中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