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34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4年7月16日生,住涟水县。
被告:***,男,汉族,1949年10月12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唐城区五马街道县。
被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爱国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唐维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张颖,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兆春,男,汉族,1962年3月1日生,住涟水县。
被告周池,男,汉族,1986年9月8日生,住涟水县。
原告***诉被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葛兆春、周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文娣
审 判 员  刘乐家
人民陪审员  张绍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