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910号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申请人: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爱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限额为35320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为353200元。
案件申请费228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