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小宇宙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与某某、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057号
申请人: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7325081W。
法定代表人:沈德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大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1PJC2U。
法定代表人:**杰。
被申请人:**杰,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杰14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杰的银行存款1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杰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淑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