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安域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1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7325081W。
法定代表人:沈德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安域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荆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与江苏安域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了(2018)苏0282民初929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安域公司应支付中德公司价款489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9700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诉讼费用8425元由安域公司负担。因安域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故中德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1、已于2019年2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安域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该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同年3月29日、8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安域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公司账户均无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安域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安域公司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该公司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将安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荆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据此,本院将查明的安域公司的资产情况,向申请人中德公司进行了告知。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282民初9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