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657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7325081W。
法定代表人:沈德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绿园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95024464XL。
负责人:史燕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鉴定费306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俐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正烨
书 记 员 丁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