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3351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732508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江苏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大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1PJC2U。
法定代表人:**杰。
被执行人:**杰,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3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结欠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案涉工程款为1435800元,该款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二、如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还应支付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500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86元,由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前直接支付给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如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未按约如数付款,**杰对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就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杰所有尚欠款项(含逾期违约金、诉讼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收到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杰支付的所有款项后,应在十日内向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5935800元的工程类增值税发票,并由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通知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至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领取。六、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中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22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3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自约定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按约定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