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组织机构代码:913207067473485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0***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连仲字第00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本院将该案指定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连仲字第0020号裁决书)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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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相浩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