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与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民初4627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姗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王某丈夫),男,,汉族,住海州区。
原告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2019年11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瑶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