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连执字第005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华洋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富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天沃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云港纳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祥公司)诉连云港华洋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连云港富侨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天沃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纳源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连商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浦区绿园南路号奥林匹克花园公园壹号小区1号楼1-02号商铺、新浦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二期工程1005号,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B2012室;新浦区新南二街59号楼1单元403室,新浦区苍梧路同科·汇丰国际第A5幢1单元1-502室、连云区连岛金海岸山顶假日中心05栋公寓224室、227室,新浦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乐园40号楼1101室、1201室,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号23楼3单601室;海州区海宁西路13号香江花园号楼2单元101室及43号车库,新浦区玉带新村D-1号楼2单元301室,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洋路59号楼1404室、1407室、1408室。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申请对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连云港富侨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纳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和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连云港富侨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纳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和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属自愿处分自已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所共同所有的房屋现在虽被本院查封,但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目前尚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案现在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待申请执行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再行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连云港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连云港富侨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纳源贸易有限公司、***、**梅的执行申请。
二、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连商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三、如发现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天沃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华洋木业有限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在春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成斌